《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布时间:2024-07-30 08:51:11 来源:乐山人大
7月29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是我市第9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生效施行。
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面源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现行法律法规对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规定不够具体,我市规模以下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中存在规划缺失,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到位,粪污乱排、恶臭气体扰民、养殖尾水污染河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亟待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等突出问题。《条例》对标中央要求,贯彻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坚持一体推进畜禽水产养殖产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立法为民,遵循乡村发展规律,因地制宜,科学设定了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养殖者的权利和义务,将为促进养殖业实现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推进我市养殖业污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条例》形式简明、不设章节、直奔主题,共2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法规制度: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和水产养殖者从事以经营为目的的养殖活动的污染防治,其具体认定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公布。二是实施规划引领。落实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管控制度,市、县级政府应当编制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明确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措施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三是强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开展养殖活动应当建设、运行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设施,防止粪污、尾水、病死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污染生态环境。四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保障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五是加强激励引导。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的要求,市、县级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发布畜禽、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和污染防治的激励奖补政策清单目录,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六是严格法律责任追究。对在禁养区限养区内违反规划开展养殖活动、养殖者不按规定建设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条例》分别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等法律责任。